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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景一:
中州市建材廠施工現場,職工張建和工友正在用手推車運送原料。
隊長走過來說: “好了,剩下的材料還沒送來,大伙兒先去休息室歇歇,等送到了再接著干。”
場景二:
中州市建材廠休息室內,工友們正在休息,張建和一起工作的工友也走了進來。
張建和工友在桌子邊坐著喝水,突然表情痛苦,一陣抽搐,杯子從張建手中掉落,他雙手捂住胸口,痛苦地蹲在地上,工友趕忙扶住他。
工友看見后,一聲驚呼:“快,快打 120……”
救護車的聲音由遠而近……
場景三:
天色已晚,醫院內張建的病房內,張建的妻子和其他家屬圍在病床周圍,張建妻子趴在床上,失聲痛哭。病床旁的心電監護儀發出沒有生命跡象的聲音。
場景四:
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保險處,林處長接待了前來咨詢的張建的妻子。
張建妻子:“我丈夫是在休息室待料期間突發疾病去世的,這能認定為工傷嗎?”
林處長:“我們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,已經進行了調查。你丈夫出事時是在非自身原因導致的停工待料期間,而且他在此期間未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,所以可視為其依然在工作崗位上。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,我們已經做出了認定為工傷的決定。”
解說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:
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”,應視同為工傷。
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本案后,經調查了解到,張建在非自身原因導致的停工待料期間,和工友一起去廠內休息室休息,只是暫時中止了工作狀態,只要未接到下班通知就必須原地待命,且其在此期間未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,所以可視為其依然在工作崗位上。
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,做出了認定為工傷的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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